同樣未領身分證 「長照之門」只為白領打開 姊妹會赴衛福部抗議制度不公

南洋台灣姊妹會今(18)日上午在衛生福利部前召開「新住民長照平權行動記者會」,透過行動劇與多個團體發言,指出台灣長照制度對外國人呈現「分級開放」,白領外籍人士可使用長照,但長期在台生活的新住民卻被排除在外,呼籲政府檢討制度並提出改革時程。

記者會現場上演短劇「長照之門」,一名戴著衛福部長面具的角色站在象徵長照制度的大門前把關:身穿西裝的白領外國人順利通過、有身分證者也被放行,甚至被認定有特殊貢獻者亦可進入;然而,一名拿著助行器的婚姻移民被要求「先去申請身分證」,而坐在輪椅上的新住民姊妹,在子女陪同下上前詢問「我們怎麼辦?」時,卻只得到「可以自費使用」的回應,被擋在門外。輪椅停在門前、家屬無助對望的畫面,引發現場關注。

南洋台灣姊妹會指出,台灣長期照顧制度以「國民」為主要服務對象,使許多在台生活數十年的新住民,因未取得身分證,在老年或失能時仍無法使用長照服務。然而,114年修正通過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開放永久居留之外籍專業人士及政府認定具特殊貢獻者使用長照與身心障礙服務,形成制度上的差別待遇。

姊妹會過去兩年不僅提出政策建言書、拜會行政部門,也向監察院提出陳情,但監察院僅轉來衛福部的回應,長照資源應優先提供國民,並認為新住民可透過歸化或自費取得服務,但此一說法已難以成立。隨著「攬才專法」開放部分未具國民身分者使用長照服務,現行制度實際上已出現「選擇性開放」。姊妹會認為,問題不在於是否為國民,而在於制度選擇讓誰被納入、讓誰被排除。

尤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國籍、階級等因素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但現行制度卻以是否取得身分證作為門檻,將部分長期在台生活的婚姻移民排除在外,與法律精神產生明顯落差。

針對衛福部石崇良部長今日上午在立法院回應,會去了解「新住民在設籍上是否遇到困難」,以及目前開放馬偕計畫和「攬才專法」的白領專業技術人士,是因為他們對台有「貢獻」。

姊妹會指出,部長的回應,是錯置問題焦點,不僅刻意忽略制度已對部分未具本國籍者開放長照服務的事實,也未去深究白領人士為何不入籍就開放使用。當白領外籍人士可以在未入籍的情況下用長照,卻要求長期在台生活的婚姻移民必須先入籍,顯示問題不在於國籍。

至於對台灣的「貢獻」,夏曉鵑教授在記者會現場指出,移民媽媽生養子女,延緩台灣面臨的高齡化人口結構,在台灣照顧老的、小的、病的,撐起家庭的照顧責任,難道這些都不是「貢獻」?!她借用瑞典知名學者Max Frisch提到的名言,改寫成台灣看待移民姊妹的處境: 「我們要的是幫傭、是孕母、是看護,來的卻是家人。」指控台灣政府把移民媽媽當作勞務提供者,卻忽視她們已是台灣社會密不可分的一分子。

姊妹會秘書長陳雪慧進一步批評:「長照制度不該只為白領外國人打開,卻把在台生活多年的移民姊妹關在門外。」並指出,將未取得身分證的婚姻移民排除在長照制度之外,等同將照顧責任轉嫁給家庭與子女,讓許多新住民二代被迫承擔本應由公共制度支持的照顧負擔。「把這些移民姊妹阻擋在長照之門外,由家人承擔長照責任,刁難的難道不是作為台灣人的先生與子女嗎?」

多位與會者也從不同面向指出制度問題與影響:

洪滿枝表示,許多在台生活三、四十年的移民媽媽,年輕時照顧家庭,老了卻連長照都用不到,只能讓孩子接手照顧。她說,當看到政府開放白領外國人使用長照時,「我們一方面替他們高興,一方面也很心酸,因為政府忘了我們這群為台灣付出一輩子的移民媽媽。」

對此,劉千萍指出,長照制度優先開放白領移民,卻忽略長期在台的婚姻移民,已形成明顯不公平,「這樣的政策代價,最後會由移民家庭與台灣年輕世代一起承擔。」而且為了撐起長照服務,政府招攬新住民擔任照服員,居留身分也歡迎,但這群沒有身分證的照顧者,當她們老了倒了,卻被要求拿到身分證才能用長照,豈不諷刺?!

張筱嬋則表示,許多新住民姊妹一輩子在照顧別人,等到自己需要被照顧時卻沒有制度可以依靠,形成明顯落差。她呼籲政府跨部會檢討,將新住民納入長照體系,並改善語言與資訊落差問題。

夏曉鵑也指出,長照制度不只是資源分配問題,而是在決定「誰值得被照顧」。她表示,許多婚姻移民女性長年在家庭中承擔照顧與再生產的角色,卻在老年被制度排除,「她們不是外人,而是支撐這個社會運作的一部分」,長照制度不應以身分作為門檻。

現場包括學者及多個移民、人權與婦女團體到場聲援,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桃園市蒲公英新移民服務協會等團體到場聲援,呼籲政府正視長照制度排除問題,儘速提出改革方向。指出長照制度應回應高齡化社會的照顧需求,而非以身分作為排除條件。

記者會最後提出三項訴求,包括:一、長期居住在台的新住民應納入長照服務對象;二、停止以身分資格排除新住民使用長照服務;三、衛福部應提出具體制度改革時程。團體呼籲政府正視制度不公平問題,避免將婚姻移民排除於長照體系之外,並加劇家庭與下一代的照顧負擔。

備註:

長期照顧服務法(110年 6 月9日公布)

第1條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  (114年9 月27日公布)

第29條第一項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評估認符合給付長期照顧服務之失能情形,按其失能程度核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及長期照顧服務給付額度後,準用依該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提供服務: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依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鑑定及評估之結果符合該法規定。